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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宝奎与李万军、魏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奎,李万军,魏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1758号原告李宝奎,男。被告李万军,男。被告魏晓东,女。上列原告李宝奎与被告李万军、魏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万军、魏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宝奎因被告李万军、魏晓东未偿还向其借贷的款项10万元。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按月息1.8分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李万军、魏晓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3月3日向原告李宝奎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8分。二被告给原告李宝奎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宝奎拾万元整(100000元)利率:0.018元月息:壹仟捌佰元(1800元)年息:贰万壹仟陆佰元(21600元)借款人:李万军魏晓东2014年3月3日”。被告李万军、魏晓东出具借条后,未给原告李宝奎还本付息,故原告李宝奎诉至本院。被告李万军、魏晓东向原告李宝奎借款未还的事实清楚,被告李万军、魏晓东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军、魏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宝奎借款10万元并从2014年3月3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分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2元,原告李宝奎预交1816元,由被告李万军、魏晓东负担1816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柯欣附相关法律条款: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