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杰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杰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59号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养海,公司职员。被告:王杰夫。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杰夫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王杰夫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仲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