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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炳刚与胡世华、胡世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刚,胡世华,胡世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649号原告苏炳刚,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胡世华,男,汉族,年龄不详,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被告胡世伟,男,汉族,年龄不详,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原告苏炳刚与被告胡世华、胡世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苏炳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炳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炳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苏炳刚负担。审 判 长  谢明义人民陪审员  杨明友人民陪审员  毛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