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家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家保,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址:泌阳县,2015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家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家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谭家保酒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家是一辆无号牌蓝色长江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来往于泌阳县高邑乡高邑街开源建设项目工地拉运搅拌拉轮器,同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被高邑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692号鉴定:被告人谭家保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0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家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另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家保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25日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家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家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孙某、郑某、荆某、王某、杨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谭家保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谭家保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查获酒驾视频及视频制作说明、被告人酒驾照片及抽血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家保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谭家保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在2015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刑,在本案量刑时均应考虑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家保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又表示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家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