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淑清与长春市九藏国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淑清,长春市九藏国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清,女,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明珠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九藏国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淑清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九藏国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淑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 冬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雨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