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彬与马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842号李彬:你(单位)与马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庆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马庆梅支付1678050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院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