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维、苟小姣与裴征兵、郑雄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征兵,李维,苟小姣,郑雄,马向臣,杨春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征兵,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华,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维,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苟小姣,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雄,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向臣,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春峰,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再审申请人裴征兵与被申请人苟小姣、李维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雄、马向臣、杨春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陕04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裴征兵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征兵申请再审称,2015年1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致马腾飞、郑满仓死亡,苟小姣和李维委托马向臣与裴征兵、郑雄协商处理马腾飞的死亡事宜,苟小姣和李维授权马向臣有权签署一切法律文书。2015年1月22日双方达成并签订的“交通伤亡事故处理协议书”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履行该协议书第一、二项内容。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如何确定,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应当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本案中,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来看,2015年1月15日马向臣与苟小娇达成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是由马向臣代为签署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2015年7月23日马向臣与苟小娇达成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是由马向臣代为参与法院诉讼活动,上述两份授权委托书均未明确载明由马向臣代为与申请人一方协商处理马腾飞的死亡赔偿事宜。鉴于此,马向臣、杨春峰与裴征兵、郑雄达成的“交通伤亡事故处理协议书”第三至七项内容超出苟小娇、李维的授权范围,该部分内容对其二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裴征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裴征兵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征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刘建明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