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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海凤与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凤,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凤。被执行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井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凤与被执行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井卫国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张瑞宏名义购买的位于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中行家属楼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张瑞宏名下的位于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中行家属楼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梦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