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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远江与被执行人陕西银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远江,陕西银矿,孟远江,陕西银矿,孟远江,陕西银矿,孟远江,陕西银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孟远江,男,系陕西银矿职工。被执行人陕西银矿,住所地柞水县小岭镇金米村。法定代表人:陈在劳,陕西银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孟远江与陕西银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银矿应向申请执行人孟远江支付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8679.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80.19元。现被执行人陕西银矿已付给案件款38679.5元,交纳了执行费480.19元。申请执行人孟远江领取了案件款38679.5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柞劳仲案字[2016]2号裁决书裁决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