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喻利和与李乐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利和,李乐泽,喻利和,李乐泽,喻利和,李乐泽,喻利和,李乐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喻利和,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李乐泽,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利和与被执行人李乐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喻利和因被执行人李乐泽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暂不请求法院执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