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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攀与王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王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509号原告:张攀。被告:王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诉被告王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攀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张攀负担。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