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开县增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唐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增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继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855号原告开县增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迎华社区迎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527681959。法定代表人叶振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凡,重庆市开县大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继伟,男,生于1977年1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开县增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12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增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增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