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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志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志强,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志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梁志强酒后驾驶粤A×××××小轿车行驶至本区金沙路路段,在超车时与谭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碰事故,后公安人员到场处理事故过程中查获梁志强。经鉴定,被告人梁志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7.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志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志强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梁志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志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志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志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梁志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东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