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登执字第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风珍与胡爱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珍,胡爱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风珍,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爱粉,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风珍与被执行人胡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登民一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爱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风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登执字第56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爱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2单元13层1302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018124)予以查封。经本院委托,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对上述的商品房作出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947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商品房947000元的起拍价予以拍卖,买受人陈菊仙(身份证号:)以145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2单元13层1302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01812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菊仙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菊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菊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石君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