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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庞某与乔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乔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632号原告庞某,2012年1月15日,现住农安县。被告乔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庞某与乔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