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庞某与乔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乔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632号原告庞某,2012年1月15日,现住农安县。被告乔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庞某与乔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