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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中富与张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富,张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1号原告杨中富,男,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张彦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富与被告张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中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杨中富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李树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