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中富与张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富,张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1号原告杨中富,男,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张彦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富与被告张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中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杨中富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李树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