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尹术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尹术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539号原告:张玉山,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尹术权,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发新,河南文中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艳,河南文中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山诉被告尹术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若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