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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尹术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尹术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539号原告:张玉山,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尹术权,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发新,河南文中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艳,河南文中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山诉被告尹术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若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