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鹏、黄晓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鹏,黄晓明,林东风,漳州市芗城龙发食品公司,叶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叶鹏,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清杰,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异议人)黄晓明,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东风,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建月,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龙发食品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下高坑。法定代表人傅剑煌,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恩义,男,汉族,1949年1月15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叶鹏,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晓明,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复议人叶鹏、黄晓明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02执异字第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叶鹏、黄晓明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叶鹏、黄晓明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阮明光审判员 林维石审判员 吴顺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