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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福明、万德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明,万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福明,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万德友,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于福明与万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万德友的银行存款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万德友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万德友的银行存款7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