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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石才娣、鲍岳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费46号石才娣、鲍岳文执费一案,(2016)浙0225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才娣、鲍岳文已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费4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