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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岩与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岩,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74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安岩,女,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蒋其根。申请人安岩与被申请人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长劳人仲(2016)办字第2742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申请人工资款义务,申请人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6月1日-28日期间的工资5,172.4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蒋其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安岩与被执行人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劳人仲(2016)办字第2742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红根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