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陆维护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维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维护,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6月、2016年4月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维护犯抢劫罪(未遂),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维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陆维护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医院二楼儿童活动室,采用塑料袋遮挡,扒窃被害人时某抱在手里睡着的外孙朱某(男,2013年出生)戴在手腕的金针箍、路路通手链,朱某觉察后哭闹而被时某发现,时某即当场抓住被告人陆维护的衣角并呼喊求救。被告人陆维护将时某拖行至儿童活动室旁的病理室门口仍未摆脱时某,为抗拒抓捕,推拽抓住其衣角并抱着朱某的时某,致其衣角破裂并致使被害人时某、朱某均倒地受伤,其中被害人时某右手背及双膝皮下出血,被害人朱某后脑勺肿胀,经鉴定均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陆维护逃跑至该医院门口被群众抓获。案发后,涉案价值人民币1184元的金针箍、路路通手链被群众在该医院耳聋活动室地上捡到并交还被害人时某。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维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维护所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维护辩解称:其只有盗窃行为,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陆维护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医院二楼儿童活动室,采用塑料袋遮挡,扒窃被害人时某抱在手里睡着的外孙朱某(男,2013年出生)戴在手腕的金针箍、路路通手链,朱某觉察后哭闹而被时某发现,时某即当场抓住被告人陆维护的衣角并呼喊求救。被告人陆维护将时某拖行至儿童活动室旁的病理室门口仍未摆脱时某,为抗拒抓捕,推拽抓住其衣角并抱着朱某的时某,致其衣角破裂并致使被害人时某、朱某均倒地受伤,其中被害人时某右手背及双膝皮下出血,被害人朱某后脑勺肿胀,经鉴定均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陆维护逃跑至该医院门口被群众抓获。案发后,涉案价值人民币1184元的金针箍、路路通手链被群众在该医院耳聋活动室地上捡到并交还被害人时某。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陆维护原供述及当庭称:我因经济困难就想偷东西,我先到医院对面的小店买了两条毛巾,拿黑色塑料袋装好,到武进区前黄医院二楼人多带着小孩体检的地方,在一个房间看到一个老太婆手里抱着小孩,小孩趴在老太博肩膀上睡觉,小孩的一只手上有金针箍,我一只手用塑料袋做掩护,另一只手用事先准备的小剪刀剪断小孩的红绳手链,小孩醒了看到我就哭,我扔了剪刀想跑,被老太婆发现抓住我衣服并喊“抢劫”,我当时就想着逃跑把老太婆拖到房间外,拖的过程中我的衣服被撕破,我沿着楼梯往下跑,跑到医院大门外一家药店门口被后面追的人抓住。2、被害人时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7月19日上午9点多我带着外孙朱某到前黄人民医院的儿保科体检,正在排队时我外孙喊“奶奶,抢美美”,我就想到我外孙手上的金器,看到一个四五十岁穿着一件白色汗衫的男子靠在我旁边,我一把抓住他右边白色汗衫衣角,定神一看发现金器没了,我就喊“把金器还给我”,他不理我,并拖着抱着小孩的我往门外跑,在拖我过程中,我就喊“抢金货了,抢金货了”他把我拖到最外面的病理室门口的地方,我不肯放手,他双手推我的手臂,我被他一推当时手又拉着他衣服,整个人往前一趴,迎面倒在地上,双边膝盖重重的跪在地上,手里抱着小孩头部先着地摔倒在地,旁边的人就帮我追赶这名男子并把他抓获。3、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天自己也陪着小孩在前黄医院体检,看到离自己4至5米远的地方,一个女的一只手抱着小孩,另一只手抓着男的衣服不让他走,那个男的一直在挣脱那个女的,我看到男的一用力把女的一推一拽,女的及小孩都摔倒在地上,我看到此情况就上去问女的,女的讲了半天我听到一个“抢”字。4、证人石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天看到一名手里抱着小孩的妇女拉着一个男的衣服从儿科室出来,那个女的说男的抢她的金货,拉着不让那个男的走,他们走到西面有办公室门的地方时,那个男的把女的拽倒在地,她怀里的小孩也摔在地上。那个男的就往南逃跑。5、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今天听到吵闹声过去看到一名抱了小孩的妇女拉着男的衣服不放,后这名男子就推了这名妇女,妇女连小孩都摔在地上,男的就跑了。6.证人薛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天从前黄医院里面一直追赶被告人陆维护,后至医院大门外将其抓获的事实。并有视频资料相印证。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及被抢的手链绳子已经断裂,其中一端断层平整。8、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到的被告人陆维护用于扒窃的作案工具塑料袋和毛巾,被告人陆维护被抓获时,上衣被推、拉扯而破损。9、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石某对捡到塑料袋及金器的地点进行辨认,并证实被抢的手链已捡到并归还被害人。10、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某(2013年出生)后枕部肿胀、头皮挫伤,时某(1964年出生)右肩、手背、双膝部软组织挫伤面积15厘米以上,两人均构成轻微伤。11、常州市武进区价格鉴证结论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抢的3.29克的24K金针箍、路路通金器价值人民币1184元。12、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查询材料证实:被告人陆维护分别于2007年6月、2016年4月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13、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陆维护被群众抓获并报警,前黄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至前黄人民医院对被告人陆维护传唤审查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维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维护曾因盗窃受过2次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陆维护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陆维护犯抢劫罪(未遂),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维护有盗窃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陆维护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陆维护携带作案工具扒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有被害人的供述笔录、多名证人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认定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证据充分,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法律规定,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维护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的15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文人民陪审员 颜爱英人民陪审员 赵全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梅逸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