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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丁宏艳、潍坊经济开发区土状元菜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宏艳,潍坊经济开发区土状元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丁宏艳,女,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土状元菜馆,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乐川街西首。经营者:郭艳霞,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09月09日作出的潍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4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土状元菜馆的银行存款、股权及相关到期债权(详见冻结、划拨通知书)。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土状元菜馆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王江岚审判员  赵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