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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锦、仇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仇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698-2号解除保全倪健良,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彩臣二村**号***室。被申请人被告陈锦,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申请人仇彩萍,女,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倪健良与被告陈锦、仇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苏0681民初169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陈锦、仇彩萍共有的龙豪花园9幢301室房产。倪健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倪健良在申请撤诉后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锦、仇彩萍共有的龙豪花园9幢301室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倪健良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