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娄春与杨统银、王三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春,杨统银,王三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625号原告:娄春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统银,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三满,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娄春女与被告杨统银、王三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娄春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春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春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0元,由原告娄春女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