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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中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李何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中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李何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八郎寨西。法定代表人陆志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何峡,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上诉人郑州中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7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中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已搬迁至浙江省天台县天桥镇下街村,本案应由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已搬至浙江省天台县,并未��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为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八郎寨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方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