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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现权与李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权,李杏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35号之一原告:李现权,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杏敏,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苹,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培,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现权与被告李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现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现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现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现权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亮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人民陪审员  曹金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千玉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