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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林书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林书果,林广东,林洪产,王晓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林书果,林广东,林洪产,王晓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林书果,林广东,林洪产,王晓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林书果,林广东,林洪产,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向阳路23号。负责人张云朋。被执行人林书果,女,1959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林广东,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林洪产,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广东、林洪产、林书果、王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