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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与马百建、陈冬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国,马百建,陈冬洪,马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071号原告:王保国,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马百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陈冬洪,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马传华,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保国诉被告马百建、陈冬洪、马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保国负担。审判员  宋贵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