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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吴世飘,吴忠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福来,吴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镇南洪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7919-2。负责人李伟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鹏,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新村26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4421-7。法定代表人吴世飘。被执行人吴世飘,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忠明,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丹青村,组织机构代码:77068105-X。法定代表人尤福来。被执行人尤福来,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金保,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吴世飘、吴忠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福来、吴金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由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吴世飘、吴忠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福来、吴金保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1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740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吴世飘、吴忠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福来、吴金保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询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各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均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另案冻结,且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尤福来的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吴世飘、吴忠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吴金保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2017年5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吴世飘、吴忠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福来、吴金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行为。现查无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吴世飘、吴忠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福来、吴金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