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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建生、郑金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生,郑金宪,左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2号申请执行人:程建生,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金宪,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大剧院对过缘合聚门市。被执行人:左爱香,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大剧院对过缘合聚门市。申请执行人程建生与被执行人郑金宪、左爱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