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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秀华,阎雅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华,女,1940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玫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阎雅娜,女,1981年5月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秀华与阎雅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157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朱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