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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成芳、谢宝明与仪征市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成芳,谢宝明,仪征市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宝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仪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东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仪化生活区环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志龙,该集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翰,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成芳、谢宝明因与被申请人仪征市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勤审判员 刘嗣寰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