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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杨兆英,杨延爱,马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法定代表人:马业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本,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彬,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黛溪三路***号。负责人:郭志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兆英,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延爱,女,193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上诉人山东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马芝亮、杨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马芝亮于2016年7月份去世,一审法院开庭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一审法院在未通知马芝亮的继承人马俊、杨延爱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本案作出判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雷审判员 邵佳宁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