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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玉忠与被申请执行人白金国、冀广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忠,白金国,冀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忠,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白金国(曾用名白金辉),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城建二号楼三单元2351。被申请执行人:冀广智,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城建二号楼三单元235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玉忠与被申请执行人白金国、冀广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郑玉忠申请撤回对白金国、冀广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