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祈亿铜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宁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祈亿铜铝有限公司,东莞市宁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244号原告:东莞市祈亿铜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新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3793129-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峰,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宁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心金路二巷**号厂房*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24125966。原告东莞市祈亿铜铝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宁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祈亿铜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祈亿铜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全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