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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德峰与瓦房店市新海哩捞柴火大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德峰,瓦房店市新海哩捞柴火大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405号申请执行人:尹德峰,男,1978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新海哩捞柴火大院,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五一路一段***号。个体经营者:许哲。申请执行人尹德峰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新海哩捞柴火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瓦劳仲裁字[2015]第7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邹世刚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