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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魏秀玲与吕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玲,吕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23号原告:魏秀玲,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被告:吕德海,男,195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原告魏秀玲诉被告吕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魏秀玲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皆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