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魏秀玲与吕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玲,吕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23号原告:魏秀玲,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被告:吕德海,男,195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原告魏秀玲诉被告吕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魏秀玲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皆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