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榕、沃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榕,沃刚,沃佳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611号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姜莲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福,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榕,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沃刚,男,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沃佳馨,女,199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榕、沃刚、沃佳馨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彦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