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雅月与安陆宏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月,安陆宏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416号原告:李雅月,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陆宏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金台路。法定代表人:李乐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李雅月与被告安陆宏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雅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雅月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雅月负担。审判员 涂 军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