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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荣富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陕0728执91号被拘留人李荣富,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巴县简池镇蒿坪村大坪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桂生与被执行人李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荣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也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荣富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汉中���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 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