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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春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奇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2013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奇台县看守所。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新23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李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撤回上诉。奇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玥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