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郝仁辰与被告张得林、智喜顺、张冬学及第三人李文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60号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对原告郝仁辰与被告张得林、智喜顺、张冬学及第三人李文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5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5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判决主文中第二项中“二、自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得林、智喜顺、张冬学及第三人李文国给付原告郝仁辰土地租赁费3177元;”补正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得林、智喜顺、张冬学及第三人李文国给付原告郝仁辰土地租赁费3177元;”。审 判 长 任联青审 判 员 郝文国人民陪审员 李阳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立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