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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郝仁辰与被告张得林、智喜顺、张冬学及第三人李文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60号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对原告郝仁辰与被告张得林、智喜顺、张冬学及第三人李文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5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5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判决主文中第二项中“二、自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得林、智喜顺、张冬学及第三人李文国给付原告郝仁辰土地租赁费3177元;”补正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得林、智喜顺、张冬学及第三人李文国给付原告郝仁辰土地租赁费3177元;”。审 判 长  任联青审 判 员  郝文国人民陪审员  李阳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立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