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荣开与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开,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644号原告:李荣开,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定县。委托代理人:陈琳,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曾用名杨伟),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马家沟路36号3幢7-10号、11号。法定代表人:邹本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开与被告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财由原告李荣开负担。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