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祖武、杨平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祖武,杨平玲,李祖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12号之一原告: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香滨里大道A11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6382108N(1-1)。法定代表人:殷东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祖武,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平玲,女,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祖文,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祖武、杨平玲、李祖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告李祖武、杨平玲、李祖文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祖武、杨平玲、李祖文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柏从燕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沁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