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5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寇永克,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生,住襄城县城关镇西大生产街***号附。身份证号码:4104261968********。被申请人:井建军,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襄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寇永克诉被申请人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豫1025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井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至襄城县人民法院,并将申请人寇永克提供担保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迎宾路东段路北(房产证号为襄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寇永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井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及对申请人寇永克提供担保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迎宾路东段路北(房产证号为襄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寇永克与被申请人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和解,现申请人寇永克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井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及对申请人寇永克提供担保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襄城县××迎宾路××北(房产证××为襄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井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寇永克提供担保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迎宾路东段路北(房产证号为襄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令哲人民陪审员 侯一卓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