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某某(西安)有限公司与谢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西安)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申请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公司与谢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7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登记号为Y1202223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36500元,仲裁费36887元,执行费75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谢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