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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丽云与德州天一科技开发��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云,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民初3803号原告:马丽云,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东地北路99号-1号。法定代表人:栾印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立,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70号。法定代表人:栾印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德州市德城区。��告马丽云与被告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丽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月1%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2、第二被告对于第一被告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9日、1月27日、1月28日,两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四份,被告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元、19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按每月1%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特别约定,若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三方按照本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不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1日。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合同是国力公司出具,实际钱都打入国力公司会计霍鹏的账户上,应由国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1、借款本金300000元属实,实际使用人是我公司;2、原告诉称的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3、2016年9月22日原告等就七份借款合同通过于世昌向我公司讨要债权,授权委托权限是2016年9月22日-2017年3月22日,在此期间,我公司以物抵债1200000万多,几个债权人具体如何分配待核实。综合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1月27日、1月28日,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四份,合同约定,被告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10000元、190000元、50000元、50000元,四次借款共计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山东国力担保融资有限公司对于该四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收到借款后,两被告按月息1%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拖欠利息的情况。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向两被告追要2016年7月31日前拖欠的利息,要求两被告继续按月息1%计算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通过于世昌偿还的1200000元借款,未抵偿到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中。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两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2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