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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姚国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姚国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295号原告:贵州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海马冲街营盘小区11号宏福景苑商住楼18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丹,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付倩倩(实习),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海,男,1974年2月2日生,民族不详,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原告贵州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宁 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千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