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03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射洪县官。被告:孙某,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西山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