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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03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射洪县官。被告:孙某,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西山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浩 搜索“”